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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類科共用卷
地方政府公務人員四等-財稅行政類科離島地區公務人員考試四等-財稅行政類科
民法概要10423單選題

甲有一子丙,乙有一女丁,丙、丁結婚,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甲、丁為直系姻親
B乙、丙為直系姻親
C甲、乙為旁系姻親正確答案
D甲、乙無親屬關係
答案與詳解
C
正確答案
姻親關係限於配偶之血親(如公婆、岳父母),雙方父母之間(親家)並無法律上親屬關係。

為什麼答案是 C

甲、乙是「親家」(兒女親家),但民法姻親僅限「血親之配偶、配偶之血親、配偶之血親之配偶」三類,親家彼此並不在內。故甲、乙非旁系姻親,此敘述錯誤,為本題正解。

考點:直系姻親考點:親家非親屬(陷阱)考點:無親屬關係
載入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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