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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政府公務人員四等-財稅行政類科離島地區公務人員考試四等-財稅行政類科
民法概要10424單選題

甲已喪偶,育有乙、丙、丁三子。乙育有戊、己二子,丙育有庚子,丁育有辛女。乙死亡之數年後,甲死亡,丁拋棄繼承。甲死亡時留有遺產1,200萬元。試問甲的遺產繼承人戊得繼承多少遺產?

A200萬元
B300萬元正確答案
C400萬元
D600萬元
答案與詳解
B
正確答案
乙先死由戊己代位;丁拋棄不得代位;丙、戊、己三人均分。

為什麼答案是 B

乙先於甲死亡,由戊、己代位繼承乙之應繼分;丁拋棄繼承,其應繼分歸同為第一順位之其他繼承人。故由丙及乙之代位人(戊己)共同繼承,丙得1/2=600萬,戊己各得1/4=300萬。

考點:拋棄誤算代位考點:代位+拋棄考點:忽略共同代位考點:混淆繼承人
載入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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