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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政府公務人員四等-財稅行政類科離島地區公務人員考試四等-財稅行政類科
民法概要1041單選題

下列何種事由不會造成消滅時效中斷?

A聲請發支付命令
B告知訴訟
C提付仲裁
D請求後6個月內未起訴正確答案
答案與詳解
D
正確答案
消滅時效中斷事由法定於民法第129條,請求後6個月內未起訴反而視為不中斷。

為什麼答案是 D

依民法第130條,時效因請求而中斷者,若於請求後6個月內不起訴,視為不中斷。故此情形反而使中斷效力溯及消滅,為本題正解。

考點:支付命令考點:告知訴訟考點:提付仲裁考點:請求後未起訴
載入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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