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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類科共用卷
地方政府公務人員四等-財稅行政類科離島地區公務人員考試四等-財稅行政類科
民法概要10422單選題

剩餘財產差額之分配請求權,自請求權人知有剩餘財產之差額時起,至少幾年間不行使而消滅?

A1年
B2年正確答案
C3年
D4年
答案與詳解
B
正確答案
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消滅時效:知悉起 2 年、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起 5 年。

為什麼答案是 B

民法第 1030-1 條第 5 項規定: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自請求權人知有剩餘財產差額時起 2 年間不行使而消滅。為正解。

考點:時效混淆考點:知悉時效2年考點:誤植時效考點:非法定時效
載入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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