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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類科共用卷
地方政府公務人員四等-財稅行政類科離島地區公務人員考試四等-財稅行政類科
民法概要10416單選題

甲、乙、丙、丁、戊、己共有A地,各有應有部分六分之一,甲將其應有部分設定抵押權給庚,乙聲請法院裁判分割。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共有人非經抵押權人庚之同意,不得分割共有物正確答案
B若庚不同意分割,則庚的抵押權於分割後仍存在於甲、乙、丙、丁、戊、己各共有人所分得的部分
C庚參與分割訴訟者,則分割後庚的抵押權存在於甲所分得的部分
D庚經乙、丙、丁、戊、己告知參加分割訴訟而未參加者,分割後庚的抵押權存在於甲所分得的部分
答案與詳解
A
正確答案
應有部分設定抵押後,共有物分割不需抵押權人同意;抵押權效力依是否參與分割而定。

為什麼答案是 A

錯誤。民法第824條之1第2項允許共有人分割共有物,無須經抵押權人同意。抵押權人僅有參與分割訴訟之權,無否決權。此為本題要選的錯誤選項。

考點:分割不需抵押權人同意考點:抵押權不受分割影響考點:參與分割→集中於抵押人考點:告知未參加→集中於抵押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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