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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類科共用卷
地方政府公務人員四等-財稅行政類科離島地區公務人員考試四等-財稅行政類科
民法概要11016單選題

甲男與乙女結婚後,未生有子女。甲男意外死亡時,除乙外,還有祖父丙、祖母丁,丙以自書遺囑拋棄繼承,但未以書面向法院為之。甲男死亡時,留有現金新臺幣(下同)300 萬元,乙、丙、丁得否繼承甲之遺產,其數額多少?

A乙繼承 150 萬元,丙繼承 75 萬元,丁繼承 75 萬元
B乙繼承 200 萬元,丙繼承 50 萬元,丁繼承 50 萬元正確答案
C乙繼承 150 萬元,丁繼承 150 萬元
D乙、丙、丁各分別繼承 100 萬元
答案與詳解
B
正確答案
拋棄繼承屬嚴格要式行為,未向法院書面聲明即無效;配偶與第四順位(祖父母)共同繼承時,配偶應繼分為遺產的三分之二。

為什麼答案是 B

丙未向法院聲明,拋棄無效,仍為繼承人。依民法第1144條,配偶乙應繼分為 2/3(200萬),祖父母丙、丁共同繼承剩餘 1/3(100萬),兩人平分各得 50 萬。

考點:應繼分計算考點:配偶與祖父母考點:拋棄繼承效力
載入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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