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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類科共用卷
地方政府公務人員四等-財稅行政類科離島地區公務人員考試四等-財稅行政類科
民法概要1103單選題

甲乙於 2020 年 3 月 9 日下午 3 點訂立買賣契約,約定於訂約後 10 日內交貨,出賣人乙至遲應於何時以前交貨,始不致給付遲延?

A2020 年 3 月 18 日下午 3 點前交貨
B2020 年 3 月 18 日午夜 12 點前交貨
C2020 年 3 月 19 日下午 3 點前交貨
D2020 年 3 月 19 日午夜 12 點前交貨正確答案
答案與詳解
D
正確答案
期間以日定者,始日不算入,末日終止點為午夜12點,故至3/19午夜前交貨均不遲延。

為什麼答案是 D

依民法第120條第2項,始日3/9不算入,自3/10起算10日,末日為3/19;依第121條第1項,末日終止於午夜12點,故3/19 24:00前交貨均不遲延。

考點:始日算入陷阱考點:始日算入考點:末日終止誤判考點:期間計算正解
載入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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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