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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類科共用卷
地方政府公務人員四等-財稅行政類科離島地區公務人員考試四等-財稅行政類科
民法概要10925單選題

下列關於給付遲延之敘述,何者錯誤?

A債權人得請求債務人繼續履行給付,並請求賠償因遲延而生之損害
B債權人不得拒絕給付,僅得請求賠償因不履行而生之損害正確答案
C債權人對於以金錢為標的之給付,尚得請求遲延利息
D雖約定利率高於法定利率,債權人得請求之遲延利息,仍得按約定利率計算之
答案與詳解
B
正確答案
給付遲延時債權人原則上仍須受領給付,僅在催告後不履行才可拒絕受領並請求不履行損害。

為什麼答案是 B

錯誤。依民法第232條,須「遲延後之給付於債權人無利益」時,債權人才得拒絕給付並請求不履行損害賠償;本選項既說「不得拒絕」又說「僅得請求不履行損害」,前後矛盾且與法條不符。

考點:遲延損害考點:拒絕受領要件考點:遲延利息考點:約定利率優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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