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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類科共用卷
地方政府公務人員四等-財稅行政類科離島地區公務人員考試四等-財稅行政類科
民法概要1097單選題

甲有配偶乙、成年子女丙、丁。甲在民國(下同)109年8月1日與丙訂立意定監護契約,約定由丙擔任甲唯一之監護人。甲又在109年12月1日與丁訂立意定監護契約,約定由丁擔任甲唯一之監護人。嗣後,甲判斷能力下降,法院欲對之為監護宣告,假設上述2份契約均有效,法院應以何人為監護人?

A
B
C正確答案
D丙、丁
答案與詳解
C
正確答案
意定監護前後訂立兩份契約,後契約視為撤回前契約,故以丁為監護人。

為什麼答案是 C

依民法第1113條之7,本人與受任人另訂意定監護契約者,視為撤回前意定監護契約。丁為最後一份契約受任人,故由丁擔任監護人。

考點:意定優先法定考點:前約被撤回考點:後約生效考點:非共同監護
載入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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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