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有配偶乙、成年子女丙、丁。甲在民國(下同)109年8月1日與丙訂立意定監護契約,約定由丙擔任甲唯一之監護人。甲又在109年12月1日與丁訂立意定監護契約,約定由丁擔任甲唯一之監護人。嗣後,甲判斷能力下降,法院欲對之為監護宣告,假設上述2份契約均有效,法院應以何人為監護人?
A乙
B丙
C丁正確答案
D丙、丁
答案與詳解
依民法第1113條之7,本人與受任人另訂意定監護契約者,視為撤回前意定監護契約。丁為最後一份契約受任人,故由丁擔任監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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