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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類科共用卷
地方政府公務人員四等-財稅行政類科離島地區公務人員考試四等-財稅行政類科
民法概要11111單選題

甲男與乙女結婚後,生子丙、丁,丙男後與戊女結婚後,因戊女不孕,故丙男及戊女共同收養庚為養女,庚養女成年後嫁與壬男;丁男與己女結婚後,生子辛,辛成年後娶癸女。設丙及丁,均在甲男死亡前死亡,甲男死亡後,留有遺產新臺幣(下同)600 萬元,何人有繼承權,其數額多少?

A乙、丙、丁各繼承 200 萬元
B乙、戊、己各繼承 200 萬元
C乙、庚、辛各繼承 200 萬元正確答案
D乙、辛各繼承 300 萬元
答案與詳解
C
正確答案
配偶乙與代位繼承人庚、辛三人均分遺產,各得200萬元。

為什麼答案是 C

乙為甲之配偶,庚(丙之養女,視同婚生子女)代位繼承丙之應繼分,辛代位繼承丁之應繼分。配偶與直系血親卑親屬同為繼承時均分,故三人各得200萬元。

考點:同時存在原則考點:媳婦非繼承人考點:代位繼承考點:養女繼承權
載入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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