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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政府公務人員四等-財稅行政類科離島地區公務人員考試四等-財稅行政類科
民法概要1077單選題

甲將其對乙之債權賣給丙,並作成債權讓與之合意,使丙取得債權。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甲與丙之債權讓與行為,於通知債務人乙之後,才生債權讓與之效力
B甲對乙之債權於讓與時,已罹於消滅時效者,乙對丙得主張時效抗辯正確答案
C債權讓與為負擔行為
D債權讓與時,該債權之擔保原則上不隨同讓與
答案與詳解
B
正確答案
債權讓與是準物權行為,讓與時即生效,通知僅為對抗債務人要件;原有抗辯事由債務人仍可對受讓人主張。

為什麼答案是 B

依民法第299條,債務人於受通知時,所得對抗讓與人之事由,皆得以之對抗受讓人。時效抗辯在讓與時已存在,乙自得對新債權人丙主張,不因換人而重生。

考點:通知=對抗要件考點:抗辯隨同移轉考點:準物權行為考點:從權利隨同移轉
載入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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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