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將其對乙之債權賣給丙,並作成債權讓與之合意,使丙取得債權。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甲與丙之債權讓與行為,於通知債務人乙之後,才生債權讓與之效力
B甲對乙之債權於讓與時,已罹於消滅時效者,乙對丙得主張時效抗辯正確答案
C債權讓與為負擔行為
D債權讓與時,該債權之擔保原則上不隨同讓與
答案與詳解
依民法第299條,債務人於受通知時,所得對抗讓與人之事由,皆得以之對抗受讓人。時效抗辯在讓與時已存在,乙自得對新債權人丙主張,不因換人而重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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