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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類科共用卷
地方政府公務人員四等-財稅行政類科離島地區公務人員考試四等-財稅行政類科
民法概要1071單選題

甲竊取乙之堆高機,其後出賣並交付與專門收受贓物之丙,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丙不得主張善意取得
B甲丙之所有權移轉效力未定
C乙僅得於失竊時起二年內,請求丙返還該堆高機正確答案
D乙自始未喪失所有權
答案與詳解
C
正確答案
盜贓物回復請求權(民法第949條)的「2年」期限僅適用於「善意」受讓人;面對惡意收贓者,原所有人可直接依民法第767條請求返還,不受2年限制。

為什麼答案是 C

本題要選錯誤的選項。民法第949條「2年內請求返還」是針對「善意受讓人」的特別規定。丙為惡意占有人,乙可直接依民法第767條所有物返還請求權要求返還,適用15年一般消滅時效,不受2年限制。本敘述錯誤。

考點:善意受讓要件考點:無權處分考點:盜贓物回復請求考點:所有權歸屬
載入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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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