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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政府公務人員四等-漁業技術類科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11326單選題

民法第 222 條規定,故意或重大過失之責任,不得預先免除。依此規定,實務上認定非屬故意及重大過失責任即得預先免除。此種解釋係採取何種解釋方法?

A反面推論
B類推適用正確答案
C目的性限縮
D歷史解釋
答案與詳解
B
正確答案
民法第222條只規定「故意、重大過失」不得預先免除,未規定輕過失;實務從此推出「輕過失得預先免除」。此種「條文未規範事項,因與已規範事項性質相似而比附援引相同或相反效果」的操作,在本題官方見解採「類推適用」。

為什麼答案是 B

官方正解。民法第222條僅就「故意或重大過失」設有不得預免之規定,對「輕過失(具體輕過失、抽象輕過失)」未設明文。實務將條文未規定之輕過失,比照已規定情形處理(推得相反效果:得預免),命題者認為此屬類推適用之操作模式——以已規範事項為基礎,處理性質相關但未經明文之事項。

考點:反面推論考點:類推適用考點:目的限縮考點:歷史解釋
載入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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