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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政府公務人員四等-漁業技術類科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11327單選題

稱合會者,謂由會首邀集二人以上為會員,互約交付會款及標取合會金之契約。下列關於合會之敘述,何者錯誤?

A法人不得為會員正確答案
B會首不得兼為同一合會之會員
C無行為能力人不得參加其法定代理人為會首之合會
D首期合會金應經投標,由得標會員取得
答案與詳解
A
正確答案
官方正解為 A,但依現行民法第709條之2「會首及會員,以自然人為限」,法人本來就不得為會員,A 敘述為正確;同時 D 之「首期合會金應經投標,由得標會員取得」與第709條之5「首期合會金不經投標,由會首取得」明顯牴觸,D 才是錯誤。本題應屬官方答案疑誤,作答時建議仍依官方標示選 A,但須清楚理解 D 在法律上才是真正的錯誤敘述。

為什麼答案是 A

官方標示為正解(錯誤敘述)。但依民法第709條之2第1項:「會首及會員,以自然人為限」,法人本來就不得為會員,故此敘述在法律上其實是「正確」的。本選項被官方列為答案,可能係命題瑕疵或答案標示疑誤;考生應依官方公告作答,但須了解此敘述就民法現行條文而言並無錯誤。

考點:資格限制考點:會首兼任考點:能力限制考點:首期歸屬
載入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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