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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政府公務人員四等-漁業技術類科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11316單選題

有關刑法第 123 條準受賄罪之見解,下列何者錯誤?

A仲裁人亦為本罪之行為主體正確答案
B準受賄罪中「預以職務上之行為」,係指違背職務之行為。不違背職務之行為,不構成準受賄罪
C要求賄賂之人成為公務員後,須履行約定之職務上行為,方構成本罪
D行為人收取賄賂或不正利益,須與將來之職務上行為具有對價關係
答案與詳解
A
正確答案
刑法第123條準受賄罪主體包含「未來將成為公務員或仲裁人之人」,且「預以職務上之行為」不限於違背職務行為。本題選項A的錯誤在於把「亦為本罪之行為主體」的對象限縮在現任仲裁人,忽略本罪主體是「行為時尚未具身分、日後取得公務員或仲裁人身分之人」。

為什麼答案是 A

官方公布答案為A(即視A為錯誤敘述)。刑法第123條條文明文含括「公務員或仲裁人」,故仲裁人確實可為本罪主體,單看文字A似屬正確。命題者所持理由應為:本罪行為主體在「行為時」尚未具仲裁人身分,選項A直接稱「仲裁人亦為本罪之行為主體」易誤導為現任仲裁人,故視為錯誤。此題爭議性高,單從條文文義來看A並無明顯錯誤。

考點:主體爭議考點:職務範圍考點:履行要件考點:對價關係
載入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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