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政府公務人員四等-漁業技術類科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113 年第 6 題單選題
依司法院釋字第 732 號解釋,捷運設施毗鄰地區土地徵收案,報請徵收交通事業所必須者以外之毗鄰地區土地所依據之法律,違反下列何種原則,而與憲法保障人民財產權及居住自由之意旨有違?
A信賴保護原則
B平等原則
C比例原則正確答案
D法律明確性原則
C正確答案
釋字第732號解釋宣告,徵收非交通事業所必須之捷運毗鄰地區土地,因手段過當而違反比例原則,侵害人民財產權與居住自由。
為什麼答案是 C
釋字第732號解釋明文指出,徵收「交通事業所必須者以外」之土地,不符憲法第23條之比例原則(必要性),違憲。
載入中…
完整詳解
Pro · 無限重點 釋字第732號解釋宣告,徵收非交通事業所必須之捷運毗鄰地區土地,因手段過當而違反比例原則,侵害人民財產權與居住自由。
看到「徵收『非必須』之土地」,直接聯想國家手段過度侵害人民權利,秒選「比例原則」。
逐選項分析
A✕
信賴保護原則旨在保護人民對國家公權力行為之正當信賴,本號解釋並未針對信賴保護原則進行審查。
B✕
平等原則要求「等者等之,不等者不等之」,本案爭點在於徵收範圍是否過廣,而非探討是否有不合理的差別待遇。
C✓ 正確
釋字第732號解釋明文指出,徵收「交通事業所必須者以外」之土地,不符憲法第23條之比例原則(必要性),違憲。
D✕
法律明確性原則要求法律規定之意義非難以理解且可經司法審查確認,本案法條文義尚屬明確,問題在於實質內容過度侵害人權。
釋字第732號解釋核心重點
| 審查標的 | 爭點 | 宣告違憲理由 | 受侵害之基本權 |
|---|
| 大眾捷運法等相關規定 | 徵收捷運設施「毗鄰地區」土地是否合憲? | 徵收「非交通事業所必須」之土地,手段過當,違反比例原則 | 財產權、居住自由 |
考生容易將各項憲法原則混淆。只要題目出現「非必須」、「逾越必要程度」等字眼,通常就是在考量國家行為是否符合「比例原則」(特別是其中的必要性/最小侵害原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