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政府公務人員四等-漁業技術類科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113 年第 29 題單選題
依民法規定,下列有關拋棄繼承之敘述,何者正確?
A繼承之拋棄,自繼承人拋棄繼承之時起,發生效力
B拋棄繼承後,應以書面通知因其拋棄而應為繼承之人,不能通知者不在此限正確答案
C配偶與直系血親卑親屬共同繼承,而直系血親中有一人拋棄繼承權者,配偶之應繼分將不受影響
D拋棄繼承為要式行為,繼承人拋棄繼承時,應於知悉其得為繼承人之時起 3 個月內,以書面向其他全體繼承人、戶政機關或法院為之
B正確答案
拋棄繼承應於知悉得繼承時起3個月內以書面向法院為之,效力溯及繼承開始時,並須以書面通知因其拋棄而應為繼承之人。
為什麼答案是 B
依民法第1174條第3項規定,拋棄繼承後,應以書面通知因其拋棄而應為繼承之人。但不能通知者,不在此限。本選項敘述完全符合法條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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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整詳解
Pro · 無限重點 拋棄繼承應於知悉得繼承時起3個月內以書面向法院為之,效力溯及繼承開始時,並須以書面通知因其拋棄而應為繼承之人。
拋棄繼承只能向「法院」為之,且效力「溯及」繼承開始時,配偶應繼分會因第一順序繼承人拋棄而增加,故僅選項B正確。
逐選項分析
A✕ 陷阱
依民法第1175條規定,繼承之拋棄,溯及於「繼承開始時」發生效力,而非自拋棄繼承之時起發生效力。
B✓ 正確
依民法第1174條第3項規定,拋棄繼承後,應以書面通知因其拋棄而應為繼承之人。但不能通知者,不在此限。本選項敘述完全符合法條規定。
C✕ 陷阱
依民法第1176條第1項規定,第一順序繼承人中有人拋棄繼承權者,其應繼分歸屬於「其他同為繼承之人」。因配偶亦為同為繼承之人,故其應繼分將會因吸收拋棄者之份額而增加(受影響)。
D✕ 陷阱
依民法第1174條第2項規定,拋棄繼承應於知悉其得繼承之時起3個月內,以書面向「法院」為之。不可向其他全體繼承人或戶政機關為之。
拋棄繼承核心要件整理
| 項目 | 規定內容 | 常考陷阱 |
|---|
| 辦理期限 | 知悉得繼承之時起 3 個月內 | 誤以為是繼承開始時起算 |
| 辦理方式 | 以書面向「法院」為之 | 誤以為可向戶政機關或親屬會議辦理 |
| 通知義務 | 以書面通知因其拋棄而應為繼承之人 | 不能通知者不在此限 |
| 生效時點 | 溯及於「繼承開始時」發生效力 | 誤以為自拋棄時起生效 |
| 應繼分歸屬 | 第一順序有人拋棄,歸屬於其他同為繼承之人 | 配偶的應繼分會因此增加(受影響) |
拋棄繼承最常考的陷阱在於「向誰拋棄」與「效力何時發生」。拋棄繼承是向「法院」為之,而非戶政機關或親屬會議;效力是「溯及繼承開始時」,而非拋棄時。此外,第一順序繼承人拋棄時,配偶因同為繼承人,其應繼分會吸收拋棄者的份額而增加,並非不受影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