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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政府公務人員四等-漁業技術類科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11313單選題

依司法院大法官解釋,關於憲法第 22 條保障之人格權,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憲法保障原住民之個人與集體身分認同權
B政府主管機關對人民申請改名,不應有所限制
C少年法院得對經常逃學、逃家但未犯罪之虞犯少年,裁定逕施以司法矯治之感化教育
D子女獲知其血統來源,亦為憲法所保障之人格權,故親生父對受推定為他人之婚生子女得提起否認之訴正確答案
答案與詳解
D
正確答案
釋字587號明確肯認『子女獲知血統來源』為憲法第22條保障之人格權,D 前半正確;民法 §1063 後續修法已允許親生父於一定條件下提起否認之訴,故 D 為正解。

為什麼答案是 D

正確。釋字587號明白指出:『子女獲知其血統來源,確定其真實父子身分關係,不僅攸關該子女之人格權,亦為其應受憲法保障之基本權利。』此為本號解釋核心。雖該號解釋當時認舊民法 §1063 未賦予親生父否認權尚難謂違憲,但要求立法檢討;民法 §1063 嗣後修正,親生父於一定條件下已得提起否認之訴。本選項整體論述符合現行法制及釋字意旨。

考點:原民認同考點:姓名權考點:少年人格考點:血統來源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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