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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訴訟法大意與刑事訴訟法大意10625單選題

下列當事人書狀之敘述,何者正確?

A當事人或代理人應於書狀內簽名或蓋章,不得以指印代簽名
B當事人於書狀內引用所執之文書者,應添具該文書原本
C當事人提出書狀及其附屬文件後,法院應按他造人數製作繕本或影本,並送達於他造
D當事人提出於法院之附屬文件原本,他造得請求閱覽正確答案
答案與詳解
D
正確答案
民訴書狀規定:可用指印、引用文書附繕本即可、繕本由當事人提出,附屬文件原本他造得閱覽。

為什麼答案是 D

民訴第120條規定,當事人提出於法院之附屬文件原本,他造得請求閱覽;所執原本未經提出者,法院因他造之聲請,應命其於五日內提出,並於提出後通知他造。保障他造閱覽權。

考點:書狀簽名方式考點:引用文書之附件考點:繕本提出主體考點:附屬文件閱覽權
載入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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