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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訴訟法大意與刑事訴訟法大意10618單選題

下列何種民事訴訟之行為,無須以文書證之?

A當事人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
B輔助人同意受輔助宣告之人為訴訟行為
C當事人合意願由普通法院為裁判者
D當事人以合意停止訴訟程序正確答案
答案與詳解
D
正確答案
民訴法中,合意管轄、輔助人同意等皆須以文書證明,唯獨「合意停止訴訟程序」僅須向法院陳明即可,不強制要求文書。

為什麼答案是 D

依民事訴訟法第189條第2項規定,當事人合意停止訴訟程序,僅須由兩造向受訴法院或受命法官「陳明」即可。陳明得以言詞或書狀為之,法律並未強制要求必須以文書證明,故為本題正解。

考點:合意管轄考點:訴訟能力考點:審判權衝突考點:合意停止訴訟
載入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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