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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訴訟法大意與刑事訴訟法大意10620單選題

訴訟標的對於甲、乙二人必須合一確定而應共同起訴之情形,如乙已起訴,甲卻無正當理由而拒絕同為原告,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法院應依職權裁定追加甲為原告,以使當事人適格
B法院得依乙之聲請,以裁定命甲於一定期間內追加為原告正確答案
C基於必要共同訴訟之法理,甲無須成為原告,然而仍受本案判決效力所及
D基於當事人進行主義,甲有權利向法院表明拒絕為原告
答案與詳解
B
正確答案
固有必要共同訴訟中,拒絕起訴者可由他共同原告聲請法院裁定命其追加為原告。

為什麼答案是 B

民訴法第56條之1規定,必要共同訴訟中他人拒絕同為原告時,法院得依原告聲請,以裁定命該拒絕者於一定期間內追加為原告,逾期視為已一同起訴。

考點:職權 vs 聲請考點:命追加原告考點:當事人適格考點:進行主義誤用
載入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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