身心障礙人員考試身障五等-錄事類科民事訴訟法大意與刑事訴訟法大意110 年第 11 題單選題
甲依A法律關係對乙提起訴訟,乙欲以相牽連之B法律關係提起反訴,而B法律關係對於甲與訴外人丙應合一確定。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乙不得提起反訴
B乙僅得以甲為反訴被告
C乙須向甲或丙之住所地法院提起反訴
D乙得以甲與丙為反訴之共同被告正確答案
D正確答案
反訴若與本訴標的須合一確定於第三人,可追加該第三人為共同被告,民訴§259、§56準用。
為什麼答案是 D
依民訴§259提起反訴,因B對甲、丙須合一確定,屬必要共同訴訟,得以甲與丙為反訴共同被告。
載入中…
完整詳解
Pro · 無限重點 反訴若與本訴標的須合一確定於第三人,可追加該第三人為共同被告,民訴§259、§56準用。
合一確定=必要共同訴訟,可把訴外人一起拉進來當共同被告。
逐選項分析
A✕
B法律關係與本訴相牽連,符合反訴要件,乙當然得提起反訴。
B✕ 陷阱
若B對甲丙須合一確定,僅以甲為被告將當事人不適格,故不能僅以甲為反訴被告。
C✕
反訴應向本訴繫屬之法院提起(民訴§259),而非另向甲或丙住所地法院起訴。
D✓ 正確
依民訴§259提起反訴,因B對甲、丙須合一確定,屬必要共同訴訟,得以甲與丙為反訴共同被告。
反訴制度速查
| 項目 | 內容 | 法條 | 備註 |
|---|
| 提起時點 | 言詞辯論終結前 | 民訴§259 | 本訴繫屬中 |
| 管轄法院 | 本訴繫屬之法院 | 民訴§259 | 不另定管轄 |
| 相牽連 | 與本訴標的或防禦方法相牽連 | 民訴§260 | 必要 |
| 共同被告 | 合一確定時可追加第三人 | 準用§56 | 本題關鍵 |
考生易誤以為反訴被告限於本訴原告(甲)。但當反訴標的對甲與第三人須合一確定時,為使判決效力一致,允許把訴外人丙一併列為反訴共同被告,避免裁判歧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