身心障礙人員考試身障五等-錄事類科民事訴訟法大意與刑事訴訟法大意110 年第 19 題單選題
關於裁定及其救濟,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對於未確定之裁定不服,原則上得為抗告
B裁定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
C對於已確定之裁定不服,應提起再審之訴正確答案
D對於受命法官或受託法官之裁定,不得抗告
C正確答案
對確定裁定不服應「聲請再審」而非提起「再審之訴」;再審之訴僅適用於確定「判決」。
為什麼答案是 C
對已確定之「裁定」不服,應「聲請再審」(民訴§507);「再審之訴」是針對已確定之「判決」(民訴§496)。名詞不可混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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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整詳解
Pro · 無限重點 對確定裁定不服應「聲請再審」而非提起「再審之訴」;再審之訴僅適用於確定「判決」。
判決配訴,裁定配聲請。對確定判決提「再審之訴」,對確定裁定「聲請再審」,名詞不可混用。
逐選項分析
A✕
依民事訴訟法第482條規定,對於未確定之裁定,原則上得為抗告,除非法律另有不許抗告之特別規定。
B✕
依民事訴訟法規定,裁定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此為裁定與判決在程序上之重大差異。
C✓ 正確
對已確定之「裁定」不服,應「聲請再審」(民訴§507);「再審之訴」是針對已確定之「判決」(民訴§496)。名詞不可混用。
D✕
依民事訴訟法第485條第1項規定,受命法官或受託法官之裁定不得抗告,但得向受訴法院提出異議。
判決與裁定之救濟程序對照
| 救濟類型 | 針對「判決」 | 針對「裁定」 |
|---|
| 未確定前 | 上訴 | 抗告 |
| 已確定後 | 再審之訴 | 聲請再審 |
命題者常將「判決」與「裁定」的救濟名詞互換來挖坑。記住「訴」對應「判決」(如再審之訴),「聲請」對應「裁定」(如聲請再審)。看到「對裁定提起再審之訴」即為錯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