身心障礙人員考試身障五等-錄事類科民事訴訟法大意與刑事訴訟法大意110 年第 43 題單選題
刑事訴訟法上關於告訴、告發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A犯罪之被害人,得為告訴
B告訴乃論之罪,自得為告訴之人知悉犯人之時起,於6個月內為之
C撤回告訴之人,得重覆再行告訴,沒有次數的限制正確答案
D不問何人知有犯罪嫌疑者,得為告發
C正確答案
告訴一旦撤回即不得再行告訴,此為刑訴法明文禁止,C 為錯誤敘述。
為什麼答案是 C
依刑訴法第 238 條第 2 項,撤回告訴之人不得再行告訴。本題是反向題,C 敘述違法,正是題目要選的「錯誤」答案。
載入中…
完整詳解
Pro · 無限重點 告訴一旦撤回即不得再行告訴,此為刑訴法明文禁止,C 為錯誤敘述。
逐選項分析
A✕
刑訴法第 232 條明定犯罪被害人得為告訴,為最基本的告訴權人,敘述正確。
B✕
刑訴法第 237 條規定告訴乃論之罪,應自得為告訴之人知悉犯人之時起,於 6 個月內為之,敘述正確。
C✓ 正確
依刑訴法第 238 條第 2 項,撤回告訴之人不得再行告訴。本題是反向題,C 敘述違法,正是題目要選的「錯誤」答案。
D✕
刑訴法第 240 條規定不問何人知有犯罪嫌疑者,得為告發,告發人不限於被害人,敘述正確。
告訴 vs 告發 重點速記
| 項目 | 告訴 | 告發 | 法條 |
|---|
| 主體 | 被害人等特定人 | 任何知情者 | §232、§240 |
| 期間 | 告訴乃論 6 個月 | 無期間限制 | §237 |
| 撤回 | 可撤回(告訴乃論) | 不生撤回問題 | §238 |
| 撤回後 | 不得再行告訴 | — | §238 II |
C 選項刻意顛倒法條規定。刑訴法第 238 條第 2 項明文:撤回告訴之人不得再行告訴,目的在避免當事人反覆濫用告訴權。考生若僅憑直覺「告訴是我的權利想告就告」就會中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