身心障礙人員考試身障五等-錄事類科民事訴訟法大意與刑事訴訟法大意110 年第 9 題單選題
關於當事人書狀及其閱覽,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於當事人閱覽他造書狀發現不合程式者,應以言詞向書記官聲明要求對方更正之。他造當事人逾期未更正者,視為未提出該書狀
B當事人之書狀不合程式者,法院應命其於20日不變期間內補正,否則視為未提出該書狀
C當事人提出於法院之文件原本,僅他造訴訟代理人可聲請閱覽
D於言詞辯論外,關於訴訟所為之聲明,除依民事訴訟法應用書狀者外,得於法院書記官前以言詞為之正確答案
D正確答案
民訴原則採書狀主義,但言詞辯論外之聲明得以言詞向書記官為之(民訴§122)。
為什麼答案是 D
民訴§122明定:於言詞辯論外,關於訴訟所為之聲明或陳述,除應用書狀者外,得於法院書記官前以言詞為之。為書狀主義之例外。
載入中…
完整詳解
Pro · 無限重點 民訴原則採書狀主義,但言詞辯論外之聲明得以言詞向書記官為之(民訴§122)。
看到「言詞辯論外+書記官前以言詞」直接選,這是民訴§122明文。
逐選項分析
A✕ 陷阱
書狀不合程式是由「審判長」命補正,不是當事人自己向書記官聲明要求對方更正。且補正程序由法院發動,非當事人間自行處理。
B✕ 陷阱
民訴§121規定書狀不合程式,審判長應定「相當期間」命補正,並非固定的20日不變期間。逾期未補正才生失權效果。
C✕
依民訴§242,當事人(含本人、訴訟代理人)均得聲請閱覽、抄錄卷內文書,不限於他造訴訟代理人。選項範圍過窄。
D✓ 正確
民訴§122明定:於言詞辯論外,關於訴訟所為之聲明或陳述,除應用書狀者外,得於法院書記官前以言詞為之。為書狀主義之例外。
民訴書狀程式重點對照
| 情形 | 主體 | 期間 | 效果 |
|---|
| 書狀不合程式 | 審判長命補正 | 相當期間 | 逾期視為未提出 |
| 言詞辯論外聲明 | 當事人 | — | 得於書記官前以言詞為之 |
| 卷內文書閱覽 | 當事人/代理人/利害關係人 | — | 釋明後可聲請 |
本題三個錯誤選項都在「細節」動手腳:A把補正主體換成當事人與書記官;B把「相當期間」換成「20日不變期間」;C把閱覽權主體限縮為「他造訴訟代理人」。考生若只看大意不看細節,極易誤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