身心障礙人員考試身障五等-錄事類科民事訴訟法大意與刑事訴訟法大意110 年第 48 題單選題
檢察官起訴書所記載被告甲在不詳地點施用不詳毒品數次,法官乃裁定命檢察官於10日內補正具體特定之犯罪事實,惟檢察官並未補正,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法官應為不受理判決
B法官應為免訴判決
C法官得以裁定駁回起訴正確答案
D法官得為不起訴處分
C正確答案
起訴書犯罪事實不具體且經法院命補正未補正,法院得裁定駁回起訴(刑訴法第161條第2項)。
為什麼答案是 C
依刑訴法第161條第2項,檢察官起訴犯罪事實顯不足認定被告有成立犯罪之可能,法院應以裁定定期通知補正;逾期未補正者,得以裁定駁回起訴。本題完全套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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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整詳解
Pro · 無限重點 起訴書犯罪事實不具體且經法院命補正未補正,法院得裁定駁回起訴(刑訴法第161條第2項)。
看到「命檢察官補正未補正」→ 直接選「裁定駁回起訴」,這是刑訴法第161條的招牌條文。
逐選項分析
A✕ 陷阱
不受理判決是針對起訴程序違背規定(如已繫屬、欠缺告訴等),非針對犯罪事實不特定。本題是「事實不明確」而非「程序不合法」,用錯工具。
B✕
免訴判決用於曾經判決確定、時效完成、大赦、法律廢止等實體事由,與起訴事實是否特定無關。本題根本還沒進入實體審理。
C✓ 正確
依刑訴法第161條第2項,檢察官起訴犯罪事實顯不足認定被告有成立犯罪之可能,法院應以裁定定期通知補正;逾期未補正者,得以裁定駁回起訴。本題完全套條文。
D✕ 陷阱
不起訴處分是檢察官偵查終結時的決定,是檢察官的權限,法官無權為之。案件一旦起訴後,法院只能判決或裁定,不可能做「不起訴處分」。
法院對起訴案件的四種處理
| 處理方式 | 適用情形 | 作成者 | 條文 |
|---|
| 裁定駁回起訴 | 起訴事實顯不足認有犯罪可能且未補正 | 法院 | 刑訴§161Ⅱ |
| 不受理判決 | 起訴程序違背規定 | 法院 | 刑訴§303 |
| 免訴判決 | 時效完成、曾判決確定等 | 法院 | 刑訴§302 |
| 不起訴處分 | 偵查終結罪嫌不足等 | 檢察官 | 刑訴§252 |
D 選項最誘人——「不起訴處分」聽起來像「不受理」或「駁回」,但那是『檢察官』偵查階段的專屬權限,法官絕對不能做不起訴處分。考選部最愛用這種「誰能做什麼」來混淆考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