身心障礙人員考試身障五等-錄事類科民事訴訟法大意與刑事訴訟法大意110 年第 38 題單選題
刑事訴訟法勘驗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勘驗處分之實施,於偵查中由司法警察官或檢察官行之
B勘驗不包含履勘犯罪場所
C勘驗屬法定證據方法之一正確答案
D勘驗時除應通知被告、辯護人到場外,還應通知告訴人或被害人及其代理人到場
C正確答案
勘驗是刑訴法定證據方法之一,偵查中由檢察官、審判中由法官行之,不含司法警察官。
為什麼答案是 C
刑訴法定證據方法包含人證、鑑定、通譯、文書、勘驗、被告訊問。勘驗確為法定證據方法之一,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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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整詳解
Pro · 無限重點 勘驗是刑訴法定證據方法之一,偵查中由檢察官、審判中由法官行之,不含司法警察官。
記口訣「五大證據方法:人證、鑑定、文書、勘驗、被告」,勘驗是其中之一 → C。
逐選項分析
A✕ 陷阱
偵查中勘驗由檢察官行之,審判中由法官行之,司法警察官並無勘驗權限,只能做犯罪現場的初步處置。此為常見陷阱。
B✕
勘驗明文包含履勘犯罪場所或其他與案情有關之處所,還包含檢查身體、解剖屍體、檢驗物件等。B 敘述顛倒。
C✓ 正確
刑訴法定證據方法包含人證、鑑定、通譯、文書、勘驗、被告訊問。勘驗確為法定證據方法之一,正確。
D✕ 陷阱
刑事訴訟法第214條第2項規定,檢察官實施勘驗,如有必要,得通知當事人、代理人或辯護人到場,並非一律應通知;告訴人或被害人更非法定通知對象。D 把範圍擴大了。
刑訴勘驗速記
| 項目 | 偵查中 | 審判中 | 備註 |
|---|
| 實施主體 | 檢察官 | 法官 | 司法警察官無權 |
| 性質 | 強制處分 | 證據調查 | 法定證據方法 |
| 在場通知 | 檢察官必要時得通知當事人、代理人或辯護人 | 法院得命證人、鑑定人到場 | 告訴人非必須 |
| 範圍 | 履勘場所、檢查身體、解剖屍體、檢驗物件 | 同左 | 相當廣泛 |
本題最大陷阱在 A 和 D。A 把「司法警察官」混入勘驗主體,實際上警察只能保全現場無勘驗權;D 把「告訴人、被害人」硬塞進必須通知名單,實際僅當事人、辯護人、代理人為法定在場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