身心障礙人員考試身障五等-錄事類科民事訴訟法大意與刑事訴訟法大意110 年第 20 題單選題
甲(原告)與乙(被告)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經第一審、第二審法院分別駁回甲之起訴及上訴,甲提起第三審上訴,經第三審法院以上訴不合法為由,裁定駁回其上訴確定。甲欲提起再審之訴,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甲得僅對第一審判決,向第一審法院提起再審之訴
B甲得對第一審及第二審判決,同時向第二審法院提起再審之訴正確答案
C甲得對第一審、第二審判決及第三審裁定,同時向第三審法院提起再審之訴
D甲得僅對第三審裁定,向第三審法院提起再審之訴
B正確答案
再審之訴針對確定判決;審級不同之法院判決由上級法院合併管轄,第三審裁定駁回非再審之訴對象。
為什麼答案是 B
第一、二審法院均為本案判決,屬審級不同之法院,依民事訴訟法規定應專屬上級之第二審法院合併管轄。
載入中…
完整詳解
Pro · 無限重點 再審之訴針對確定判決;審級不同之法院判決由上級法院合併管轄,第三審裁定駁回非再審之訴對象。
抓關鍵字:第三審「裁定」駁回非判決,不能提再審之訴;一、二審判決由上級(二審)法院合併管轄。
逐選項分析
A✕
對於審級不同之法院就同一事件所為之判決,提起再審之訴應專屬上級法院合併管轄,不得僅向第一審法院提起。
B✓ 正確
第一、二審法院均為本案判決,屬審級不同之法院,依民事訴訟法規定應專屬上級之第二審法院合併管轄。
C✕ 陷阱
第三審法院係以「裁定」駁回上訴,再審之訴僅能對確定「判決」提起,對裁定不得提起再審之訴。
D✕ 陷阱
再審之訴之對象為確定終局判決,第三審所為者為程序駁回之裁定,不得對其提起再審之訴。
再審之訴管轄法院對照表
| 情形 | 管轄法院 | 法源依據 |
|---|
| 單一確定判決 | 原判決法院 | 民訴法第499條第1項 |
| 審級不同之法院所為判決 | 上級法院合併管轄 | 民訴法第499條第2項前段 |
| 對三審判決(496條1項9至13款事由) | 原第二審法院 | 民訴法第499條第2項但書 |
題目刻意在第三審使用「裁定」駁回上訴,誘導考生將第三審納入再審之訴的對象。再審之訴僅針對「判決」,對「裁定」只能聲請再審,且本題第三審未為實體判決,確定判決僅有一、二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