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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心障礙人員考試身障五等-錄事類科民事訴訟法大意與刑事訴訟法大意1103單選題

A、B、C、D、E均為X之子女,X於民國108年死亡,E已拋棄繼承,A於X死亡後發覺X於106年間已將甲房地以買賣為原因移轉登記予B,而X名下已無財產,認為B未給付買賣價金予X。A擬起訴請求B返還買賣價金,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A應與C、D、E一同為原告,當事人適格始無欠缺正確答案
B如C拒絕同為原告而無正當理由者,法院得依A聲請,以裁定命C於一定期間內追加為原告。逾期未追加者,視為已一同起訴
C如C拒絕同為原告而無正當理由者,法院以裁定命C追加為原告前,應使C有陳述意見之機會
D如C所在不明,經A聲請命為追加,法院認其聲請為正當者,得以裁定將C列為原告。但C於第一次言詞辯論期日前陳明拒絕為原告之理由,經法院認為正當者,得撤銷原裁定
答案與詳解
A
正確答案
繼承人請求返還買賣價金屬可分之債,各繼承人可單獨起訴,非必要共同訴訟,A無須與其他繼承人一同起訴。

為什麼答案是 A

錯誤敘述(即題目要選的答案)。返還買賣價金請求權為金錢債權(可分之債),繼承後由各繼承人按應繼分分別取得,A得單獨就自己應繼分部分起訴,無須與C、D、E一同為原告,當事人適格並無欠缺。

考點:可分之債/當事人適格考點:命追加原告考點:陳述意見權考點:所在不明之處理
載入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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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