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mly題庫立即開始練習
身心障礙人員考試身障五等-錄事類科民事訴訟法大意與刑事訴訟法大意1103單選題

A、B、C、D、E均為X之子女,X於民國108年死亡,E已拋棄繼承,A於X死亡後發覺X於106年間已將甲房地以買賣為原因移轉登記予B,而X名下已無財產,認為B未給付買賣價金予X。A擬起訴請求B返還買賣價金,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A應與C、D、E一同為原告,當事人適格始無欠缺正確答案
B如C拒絕同為原告而無正當理由者,法院得依A聲請,以裁定命C於一定期間內追加為原告。逾期未追加者,視為已一同起訴
C如C拒絕同為原告而無正當理由者,法院以裁定命C追加為原告前,應使C有陳述意見之機會
D如C所在不明,經A聲請命為追加,法院認其聲請為正當者,得以裁定將C列為原告。但C於第一次言詞辯論期日前陳明拒絕為原告之理由,經法院認為正當者,得撤銷原裁定
答案與詳解
A
正確答案
遺產屬公同共有,行使債權原則需全體繼承人同意;但拋棄繼承者非繼承人無須列為原告,且可聲請法院裁定追加拒絕起訴者。

為什麼答案是 A

E已拋棄繼承,溯及喪失繼承權,非遺產公同共有人,無須列為原告。且依民訴法第56條之1,可聲請法院裁定追加拒絕起訴之繼承人,非必須全體一同起訴當事人適格始無欠缺。

載入中…

想練更多民事訴訟法大意與刑事訴訟法大意考古題?

Examly 收錄 38 萬+ 道歷屆題目,每題都有像這樣的精選詳解。免費下載,立即開練。

黑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