身心障礙人員考試身障五等-錄事類科民事訴訟法大意與刑事訴訟法大意110 年第 33 題單選題
關於卷證資訊獲知權之行使,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辯護人於偵查中之羈押審查程序,因偵查不公開,不得檢閱卷宗及證物正確答案
B被告於審判中得預納費用請求付與卷宗及證物之影本
C辯護人於審判中得檢閱卷宗及證物
D辯護人於審判中得抄錄、重製或攝影卷宗及證物
A正確答案
卷證資訊獲知權為被告防禦核心,釋字737後辯護人於羈押審查程序仍有檢閱權。
為什麼答案是 A
錯誤敘述(本題要選的答案)。釋字737號及刑訴法第33條之1明定,辯護人於偵查中羈押審查程序,得檢閱卷宗及證物並獲知限制人身自由所依據的理由,不能以偵查不公開為由剝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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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整詳解
Pro · 無限重點 卷證資訊獲知權為被告防禦核心,釋字737後辯護人於羈押審查程序仍有檢閱權。
看到「偵查不公開所以不得閱卷」→ 直接選,這是釋字737號推翻的舊思維。
逐選項分析
A✓ 正確
錯誤敘述(本題要選的答案)。釋字737號及刑訴法第33條之1明定,辯護人於偵查中羈押審查程序,得檢閱卷宗及證物並獲知限制人身自由所依據的理由,不能以偵查不公開為由剝奪。
B✕
正確。依刑訴法第33條第2項,被告於審判中得預納費用請求付與卷宗及證物之影本,保障被告自身防禦權。
C✕
正確。依刑訴法第33條第1項,辯護人於審判中得檢閱卷宗及證物,此為辯護權行使的基礎。
D✕
正確。辯護人於審判中除檢閱外,還得抄錄、重製或攝影卷宗及證物,以利準備辯護。
卷證資訊獲知權一覽
| 階段 | 主體 | 權限 | 依據 |
|---|
| 偵查中羈押審查 | 辯護人 | 檢閱卷證(羈押所憑依據) | 釋字737、刑訴§33-1 |
| 偵查中一般程序 | 辯護人 | 原則不得閱卷 | 偵查不公開 |
| 審判中 | 辯護人 | 檢閱、抄錄、重製、攝影 | 刑訴§33 I |
| 審判中 | 被告本人 | 預納費用請求卷證影本 | 刑訴§33 II |
A 選項用「偵查不公開」這個看似合理的理由設陷阱。舊制下確實如此,但釋字737號(104年)後已明確承認辯護人在羈押審查程序有閱卷權,刑訴法第33條之1也已修法配合。考生若停留在舊觀念就會誤選其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