身心障礙人員考試身障五等-錄事類科民事訴訟法大意與刑事訴訟法大意110 年第 10 題單選題
下列訴訟行為,何者不得於訴訟當然或裁定停止期間為之?
A解除訴訟委任
B撤回起訴正確答案
C聲明承受訴訟
D聲請訴訟救助
B正確答案
訴訟停止期間,法院及當事人不得為「關於本案之訴訟行為」。撤回起訴會終結本案,屬於本案訴訟行為,故不得為之。
為什麼答案是 B
依民事訴訟法第188條規定,訴訟停止中不得為關於本案之訴訟行為。撤回起訴會直接終結本案訴訟,屬於「關於本案之訴訟行為」,故不得於停止期間為之(最高法院29年抗字第127號判例參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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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整詳解
Pro · 無限重點 訴訟停止期間,法院及當事人不得為「關於本案之訴訟行為」。撤回起訴會終結本案,屬於本案訴訟行為,故不得為之。
訴訟停止就是「本案」按暫停鍵。撤回起訴直接影響本案存續,當然不能做;其他選項皆屬程序事項或為了解除停止的行為,不受限制。
逐選項分析
A✕
解除訴訟委任屬於程序事項,並非「關於本案之訴訟行為」,因此不受訴訟停止的限制,得於停止期間為之。
B✓ 正確
依民事訴訟法第188條規定,訴訟停止中不得為關於本案之訴訟行為。撤回起訴會直接終結本案訴訟,屬於「關於本案之訴訟行為」,故不得於停止期間為之(最高法院29年抗字第127號判例參照)。
C✕
聲明承受訴訟的目的正是為了終結「訴訟當然停止」的狀態,讓訴訟程序得以繼續進行,當然得於停止期間為之。
D✕
聲請訴訟救助屬於附隨的程序事項,並非針對實體權利義務爭執的「關於本案之訴訟行為」,得於停止期間為之。
訴訟停止期間之行為限制
| 行為類型 | 定義 | 是否得於停止期間為之 | 舉例 |
|---|
| 關於本案之訴訟行為 | 直接涉及實體權利義務爭執或影響本案存續之行為 | 否(絕對禁止) | 撤回起訴、變更訴之聲明、提出攻擊防禦方法 |
| 非關於本案之訴訟行為 | 與實體爭執無關之程序事項 | 是 | 解除訴訟委任、聲請訴訟救助、聲請迴避 |
| 解除停止狀態之行為 | 促使訴訟程序恢復進行之行為 | 是 | 聲明承受訴訟、聲請撤銷停止裁定 |
考生常誤以為「撤回起訴」是放棄權利,應該隨時都可以做。但在訴訟停止期間(例如當事人死亡),程序處於凍結狀態,必須先由繼承人「聲明承受訴訟」解凍後,才能進行撤回起訴的動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