身心障礙人員考試身障五等-錄事類科民事訴訟法大意與刑事訴訟法大意110 年第 27 題單選題
關於撤回自訴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A告訴或請求乃論之罪,自訴人於第二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自訴正確答案
B撤回自訴,應以書狀為之。但於審判期日或受訊問時,得以言詞為之
C書記官應速將撤回自訴之事由,通知被告
D撤回自訴之人,不得再行自訴或告訴或請求
A正確答案
告訴乃論之罪撤回自訴限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非第二審。
為什麼答案是 A
錯誤!依刑訴法第325條第1項,告訴或請求乃論之罪,自訴人得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撤回自訴,不是第二審。此為本題要選的錯誤敘述。
載入中…
完整詳解
Pro · 無限重點 告訴乃論之罪撤回自訴限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非第二審。
記「自訴撤回=一審終結前」,和上訴的二審終結前不同,別搞混!
逐選項分析
A✓ 正確
錯誤!依刑訴法第325條第1項,告訴或請求乃論之罪,自訴人得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撤回自訴,不是第二審。此為本題要選的錯誤敘述。
B✕
正確。刑訴法第325條第2項明定撤回自訴原則上以書狀為之,但審判期日或受訊問時得以言詞為之,兼顧便利性。
C✕
正確。刑訴法第325條第3項規定書記官應速將撤回自訴事由通知被告,保障被告知悉權。
D✕
正確。刑訴法第325條第4項規定,撤回自訴之人不得再行自訴或告訴或請求,避免程序反覆浪費司法資源。
撤回自訴四大要點(刑訴法§325)
| 項目 | 內容 | 關鍵字 | 易混點 |
|---|
| 適用罪名 | 告訴或請求乃論之罪 | 限特定罪 | 非所有案件都可撤回 |
| 時點 | 第一審辯論終結前 | 一審! | 不是二審 |
| 方式 | 書狀為原則,言詞為例外 | 審判期日可言詞 | 須記明筆錄 |
| 效果 | 不得再行自訴告訴請求 | 失權 | 通知被告 |
考選部最愛把「第一審」偷換成「第二審」考你!撤回自訴、撤回告訴都是在「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只有撤回上訴才是在上級審判決前。看到時點一定要警覺,這是刑訴法送分題也是陷阱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