身心障礙人員考試身障五等-錄事類科民事訴訟法大意與刑事訴訟法大意110 年第 1 題單選題
甲至位處A地、由丙公司經營之觀光大飯店渡假,因甲感覺該飯店服務人員態度不佳,使用其在B地之住所電腦,連接網路於飯店評價網站上發表公開評論。嗣丙公司經理丁於其在C地之住家內觀看到甲上開評論而回報丙公司。經丙公司法務人員於該觀光大飯店內電腦確認該評論後,丙公司認為甲所述不實,侵害其商譽,爰依侵權行為法律關係,起訴請求甲賠償。關於本件訴訟管轄權,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因受評論之觀光大飯店位處A地,本件訴訟專屬於A地之法院管轄
B因甲使用其在B地之住處電腦上網發表評論,本件訴訟僅能由B地之法院管轄
C因丁於其在C地之住家內觀看到甲上開評論,本件訴訟亦得由C地之法院管轄正確答案
D因甲使用其在B地之住處電腦上網發表評論,由丁於其在C地之住家內瀏覽該評論,所以A地之法院就本件訴訟沒有管轄權
C正確答案
侵權行為訴訟,行為地與結果地法院皆有管轄權,網路誹謗之瀏覽地亦屬侵權結果地。
為什麼答案是 C
民訴§15第1項侵權行為地包含行為地與結果發生地。網路誹謗案件中,第三人瀏覽評論之地即損害結果發生地,C地法院當然有管轄權,故「亦得」由C地管轄為正確。
載入中…
完整詳解
Pro · 無限重點 侵權行為訴訟,行為地與結果地法院皆有管轄權,網路誹謗之瀏覽地亦屬侵權結果地。
民訴§15:因侵權行為涉訟,得由行為地法院管轄。行為地包含『行為地』與『結果發生地』,網路評論瀏覽地即結果地。
逐選項分析
A✕ 陷阱
侵權行為訴訟為「特別審判籍」而非「專屬管轄」,原告仍可選擇被告住所地或其他侵權行為地起訴,A地法院並非唯一管轄法院。
B✕
B地為甲發表評論之行為地,雖有管轄權,但非「僅能」由B地管轄。被告住所地、其他侵權行為地(含結果地)法院皆得管轄。
C✓ 正確
民訴§15第1項侵權行為地包含行為地與結果發生地。網路誹謗案件中,第三人瀏覽評論之地即損害結果發生地,C地法院當然有管轄權,故「亦得」由C地管轄為正確。
D✕ 陷阱
A地為丙公司營業地、商譽受損地,當然屬侵權結果發生地之一,A地法院具有管轄權,並非沒有管轄權。
侵權行為訴訟管轄權一覽
| 管轄類型 | 依據 | 本題對應地 | 是否有管轄權 |
|---|
| 被告普通審判籍 | 民訴§1 (被告住所地) | 甲之住所B地 | ✓ |
| 侵權行為地(行為地) | 民訴§15Ⅰ | 甲發表評論之B地 | ✓ |
| 侵權行為地(結果地) | 民訴§15Ⅰ | 商譽受損之A地、瀏覽地C地 | ✓ |
| 法人事務所所在地 | 民訴§2Ⅱ (原告丙) | —(此為原告) | 不適用 |
A選項以「專屬管轄」混淆「特別審判籍」。侵權行為§15僅為特別審判籍,屬管轄競合態樣之一,原告享有選擇權;真正的專屬管轄如不動產物權訴訟(§10)才會排除其他法院管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