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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訴訟法大意與刑事訴訟法大意1151單選題

甲因為新都市重劃之土地有投資之潛力,因此與乙(住所地臺北)訂立買賣契約,以新臺幣(下同)1,000萬元購買乙所有坐落在基隆市之A地。乙與甲於臺中市簽署買賣契約之後,發現丙後來之出價較高,便又以1,200萬元出售A地給丙。甲欲起訴請求乙依買賣契約移轉A地所有權,應向何法院起訴?

A原告得依民事訴訟法第22條之規定,選擇向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或臺灣基隆地方法院起訴正確答案
B本案為因不動產而涉訟,應專屬臺灣基隆地方法院管轄
C僅得向普通審判籍之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起訴
D依民事訴訟法第12條之規定,僅得向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起訴
答案與詳解
A
正確答案
買賣契約移轉不動產所有權為債權請求,非專屬管轄;可選被告住所地或不動產所在地法院。

為什麼答案是 A

甲請求乙履行買賣契約移轉所有權,屬因不動產涉訟但非專屬管轄之物權爭議,依民訴法第22條競合管轄規定,原告得選擇被告住所地臺北地院或不動產所在地基隆地院起訴。

考點:競合管轄考點:專屬管轄誤用考點:普通審判籍考點:契約履行地管轄
載入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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