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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訴訟法大意與刑事訴訟法大意11521單選題

甲訴請乙返還新臺幣(下同)200萬元之借款,經第二審法院判決甲勝訴確定,並聲請強制執行。乙對於該確定判決提起合法之再審訴訟後,關於本案判決及其效力,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若法院認為有再審理由,惟仍認定乙應返還甲200萬元時,應以判決駁回再審之訴
B法院認再審之訴之本案為有理由者,應將原確定判決廢棄;原確定判決於再審判決確定時,溯及失其效力
C乙取得再審法院廢棄原確定判決之勝訴判決後,雖未確定,執行法院應即停止強制執行正確答案
D於再審程序中,若原確定判決之執行程序已終結,乙得聲明法院於判決其勝訴而將原確定判決廢棄時,併命甲返還因執行所為之給付及賠償乙之損害
答案與詳解
C
正確答案
再審之訴縱有理由,未確定前不停止執行;需取得確定判決或聲請停止執行裁定。

為什麼答案是 C

再審之訴原則上不停止原確定判決之執行(民訴第 505-1、第 395 條準用)。縱獲勝訴廢棄判決,未確定前執行法院不會「即」停止強制執行,須另聲請停止執行裁定。此為錯誤敘述,本題應選。

考點:再審駁回考點:再審效力考點:停止執行要件考點:返還給付聲明
載入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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