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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訴訟法大意與刑事訴訟法大意115 年第 23 題單選題

關於定暫時狀態之處分,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於爭執之法律關係,為防止發生重大之損害或避免急迫之危險,以其本案訴訟能確定該爭執之法律關係者為限,得聲請定暫時狀態之處分
B法院得命先為一定之給付
C法院為裁定前,原則上應使兩造當事人有陳述意見之機會
D裁定內應記載債務人供所定金額之擔保或將請求之金額提存,得免為或撤銷定暫時狀態之裁定正確答案
答案與詳解
D
正確答案
定暫時狀態處分不同於假扣押/假處分,債務人原則上不能供擔保免除,D 混淆制度。

逐選項解析

A於爭執之法律關係,為防止發生重大之損害或避免急迫之危險,以其本案訴訟能確定該爭執之法律關係者為限,得聲請定暫時狀態之處分✕ 錯誤
正確。民訴第538條第1項明文:於爭執之法律關係,為防止發生重大損害或避免急迫危險或有其他相類情形而有必要時,得聲請為定暫時狀態之處分,且以本案訴訟能確定該爭執法律關係為限。
B法院得命先為一定之給付✕ 錯誤
正確。民訴第538條第3項規定,法院為定暫時狀態處分之裁定,得命先為一定之給付(如先支付扶養費、先停止競業等),具有滿足性。
C法院為裁定前,原則上應使兩造當事人有陳述意見之機會✕ 錯誤
D裁定內應記載債務人供所定金額之擔保或將請求之金額提存,得免為或撤銷定暫時狀態之裁定✓ 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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