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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訴訟法大意與刑事訴訟法大意11528單選題

下列何種情形,依實務見解,法官無須自行迴避?

A甲法官就某一案件,曾執行檢察官之職務,又參與第一審審判
B乙法官就某一案件,曾參與第一審審判,又參與第二審審判
C丙法官就某一案件,曾參與第二審審判,案件經最高法院發回後,又參與第二審審判正確答案
D丁法官就某一案件,曾參與第二審審判經以上訴無理由駁回確定,案件確定後,又參與再審聲請之裁判
答案與詳解
C
正確答案
實務採「審級說」,發回更審前後屬同一審級而非「前審」,故法官參與發回更審之裁判無須自行迴避;但參與確定判決者於再審則須迴避。

為什麼答案是 C

民事訴訟法已於92年修法刪除「更審前裁判」須迴避之規定;刑事實務(如112年憲判字第14號)亦明文認發回更審前後均屬同一審級,非屬「前審」。故法官參與發回更審之裁判,依法無須自行迴避。

考點:職務衝突迴避考點:前審裁判迴避考點:更審無須迴避考點:再審程序迴避
載入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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