身心障礙人員考試身障五等-錄事類科民事訴訟法大意與刑事訴訟法大意111 年第 2 題單選題
A主張B於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大門前出言辱罵A,侵害A之名譽權,向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起訴請求損害賠償,經分由該法院法官甲獨任審理。關於法官迴避,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A為甲之前配偶,因原有婚姻關係已消滅,非屬甲應自行迴避事由
B甲見聞A及B之爭吵過程,雖未到場作證陳述,仍為本件訴訟之潛在證人,屬甲應自行迴避事由
CB為甲親姐之配偶之父,因B為甲三親等內之姻親,屬甲應自行迴避事由
D甲於轉任法官前執行律師業務,曾於另案為A之訴訟代理人,非屬甲應自行迴避事由正確答案
D正確答案
法官自行迴避事由須嚴格符合民事訴訟法第32條之法定要件,如須於「該訴訟事件」曾為證人或訴訟代理人,或具備特定親屬關係。
為什麼答案是 D
依民事訴訟法第32條第5款,法官須於「該訴訟事件」曾為訴訟代理人始應自行迴避,於「另案」擔任訴訟代理人非屬自行迴避事由。
載入中…
完整詳解
Pro · 無限重點 法官自行迴避事由須嚴格符合民事訴訟法第32條之法定要件,如須於「該訴訟事件」曾為證人或訴訟代理人,或具備特定親屬關係。
依民事訴訟法第32條,法官須於「該訴訟事件」曾為訴訟代理人始應自行迴避;於「另案」擔任訴訟代理人則不構成自行迴避事由。
逐選項分析
A✕
依民事訴訟法第32條第1款,法官之前配偶為當事人者,仍屬應自行迴避事由。
B✕ 陷阱
依民事訴訟法第32條第6款,法官須於「該訴訟事件」曾為證人始應自行迴避,僅為潛在證人而未實際作證,非屬自行迴避事由。
C✕ 陷阱
親姐之配偶之父為「血親之配偶之血親」,依民法第969條規定不屬於姻親,故不構成自行迴避事由。
D✓ 正確
依民事訴訟法第32條第5款,法官須於「該訴訟事件」曾為訴訟代理人始應自行迴避,於「另案」擔任訴訟代理人非屬自行迴避事由。
考生容易忽略法條中「該訴訟事件」的限制,誤以為只要曾任訴訟代理人或潛在證人就必須自行迴避;同時也常誤認「血親之配偶之血親」為姻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