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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心障礙人員考試身障五等-錄事類科民事訴訟法大意與刑事訴訟法大意11120單選題

再審原告依民事訴訟法第496條第1項第13款規定,以發現未經斟酌之證物為由,對於原第二審及第三審確定判決同時提起再審之訴,應由何法院管轄?

A專屬原第二審法院管轄正確答案
B專屬第三審法院管轄
C原第二審法院或第三審法院均可管轄
D專屬再審被告住所地之原第一審法院管轄
答案與詳解
A
正確答案
民訴再審管轄:以『發現新證物』(§496 I 13)為由,因屬事實審範疇,專屬原第二審法院管轄。

為什麼答案是 A

民訴§499規定再審原則專屬『為判決之原法院』管轄,但§499 II明定對上下級法院就同一事件所為判決同時聲明不服者,由最高法院合併管轄;惟若再審理由『專屬原事實審法院者』,專屬原第二審管轄。§496 I 13款發現新證物屬事實認定,故專屬第二審。

考點:事實審管轄考點:法律審不審事實考點:專屬管轄排他考點:非以住所定管轄
載入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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