身心障礙人員考試身障五等-錄事類科民事訴訟法大意與刑事訴訟法大意111 年第 5 題單選題考點:漏算合併請求考點:擇高原則誤用
A以B為被告起訴,先位之訴請求返還借款新臺幣(下同)50萬元及給付貨款70萬元,備位之訴請求B返還不當得利60萬元,則本件應以何金額為訴訟標的金額徵收裁判費?
A50萬元
B60萬元
C120萬元正確答案
D180萬元
C正確答案
先備位之訴採「擇高」計算:先位120萬 vs 備位60萬,取高者120萬徵收裁判費。
逐選項解析
A50萬元漏算合併請求✕ 錯誤
50萬僅為先位之訴中的借款部分,忽略了同時請求的貨款70萬,也未與備位比較,計算方式錯誤。
B60萬元擇高原則誤用✕ 易錯陷阱
60萬為備位之訴金額,但備位金額低於先位合計120萬,依「擇高原則」應取先位,非備位。
立即註冊,看完整詳解
這題的完整詳解,註冊就能看 · 每天 2 題免費
精選詳解- 完整逐選項解析
- 秒殺解題技巧與破題關鍵
- 關鍵知識表整理
- 陷阱與易錯提醒
- 同考點歷屆題庫連續刷題與錯題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