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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心障礙人員考試身障五等-錄事類科民事訴訟法大意與刑事訴訟法大意111 年第 5 題單選題考點:漏算合併請求考點:擇高原則誤用

A以B為被告起訴,先位之訴請求返還借款新臺幣(下同)50萬元及給付貨款70萬元,備位之訴請求B返還不當得利60萬元,則本件應以何金額為訴訟標的金額徵收裁判費?

A50萬元
B60萬元
C120萬元正確答案
D180萬元
答案與詳解
C
正確答案
先備位之訴採「擇高」計算:先位120萬 vs 備位60萬,取高者120萬徵收裁判費。

逐選項解析

A50萬元漏算合併請求✕ 錯誤
50萬僅為先位之訴中的借款部分,忽略了同時請求的貨款70萬,也未與備位比較,計算方式錯誤。
B60萬元擇高原則誤用✕ 易錯陷阱
60萬為備位之訴金額,但備位金額低於先位合計120萬,依「擇高原則」應取先位,非備位。
C120萬元✓ 正確
D180萬元✕ 易錯陷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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