身心障礙人員考試身障五等-錄事類科民事訴訟法大意與刑事訴訟法大意111 年第 43 題單選題
依刑事訴訟法第95條第1項規定,訊問被告應先告知下列何事項?
A得保持緘默,無須違背自己之意思而為陳述正確答案
B被告選任的辯護人還沒來前,可先行訊問
C被告應先具結,保證其陳述為真實
D訊問時會全程錄音錄影
A正確答案
訊問被告應先告知四大事項:罪名、緘默權、選任辯護人權、請求調查有利證據權。
為什麼答案是 A
依刑事訴訟法第95條第1項第2款規定,訊問被告應先告知得保持緘默,無須違背自己之意思而為陳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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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整詳解
Pro · 無限重點 訊問被告應先告知四大事項:罪名、緘默權、選任辯護人權、請求調查有利證據權。
口訣記住「罪、緘、辯、證」四大告知事項,選項A即為緘默權,秒選A。
逐選項分析
A✓ 正確
依刑事訴訟法第95條第1項第2款規定,訊問被告應先告知得保持緘默,無須違背自己之意思而為陳述。
B✕ 陷阱
非應告知事項。且依同條第2項,無辯護人之被告表示已選任辯護人時,原則上應即停止訊問,而非逕行訊問。
C✕
被告在刑事訴訟中並無具結義務,證人、鑑定人等才有具結義務,故不須告知具結。
D✕ 陷阱
訊問被告原則上應全程連續錄音錄影(刑訴第100條之1),但這是法定應踐行的程序,並非第95條規定的「應告知事項」。
刑事訴訟法第95條:訊問被告應告知事項
| 口訣 | 法定內容 |
|---|
| 罪 | 犯罪嫌疑及所犯所有罪名(變更應再告知) |
| 緘 | 得保持緘默,無須違背自己之意思而為陳述 |
| 辯 | 得選任辯護人(符合資格得請求法律扶助) |
| 證 | 得請求調查有利之證據 |
考生容易將「訊問時應遵守的法定程序」(如全程錄音錄影)與「訊問前應告知被告的權利事項」(如緘默權)混淆。題目特別針對第95條的「應告知事項」,須精準區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