身心障礙人員考試身障五等-錄事類科民事訴訟法大意與刑事訴訟法大意111 年第 41 題單選題
關於證據能力及證據證明力,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所謂證據能力係指證據之實質證據價值
B所謂證據證明力係指證據得提出法庭之證據資格
C有無證據能力是判斷證據證明力之前提要件正確答案
D證據能力之判斷採自由心證原則
C正確答案
證據能力是「資格問題」(法定),證明力是「價值問題」(自由心證),先有能力才談力。
為什麼答案是 C
正確!邏輯順序是:先審查有無證據能力(法定資格)→ 有能力才進入調查 → 由法官依自由心證判斷證明力。無證據能力者(如違法取證)根本不得作為判斷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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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整詳解
Pro · 無限重點 證據能力是「資格問題」(法定),證明力是「價值問題」(自由心證),先有能力才談力。
口訣:能力在前、力量在後;能力法定、力量自由。C 選項完全符合此邏輯順序。
逐選項分析
A✕ 陷阱
定義顛倒!證據能力指「得作為證據之資格」,屬形式資格;實質證據價值是「證明力」的定義。考選部最愛把兩者定義對調來騙你。
B✕ 陷阱
同樣定義顛倒!「得提出法庭之資格」是證據能力,不是證明力。證明力是法官判斷該證據能證明事實到何種程度的實質價值。
C✓ 正確
正確!邏輯順序是:先審查有無證據能力(法定資格)→ 有能力才進入調查 → 由法官依自由心證判斷證明力。無證據能力者(如違法取證)根本不得作為判斷依據。
D✕ 陷阱
錯!自由心證原則適用於『證明力』的判斷(刑訴§155 I),證據能力是由法律明文規定(法定原則),例如傳聞、違法取證等排除規則,法官不能自由裁量。
證據能力 vs 證據證明力
| 比較項目 | 證據能力 | 證據證明力 |
|---|
| 性質 | 形式資格(得否為證據) | 實質價值(證明程度) |
| 判斷原則 | 法定原則 | 自由心證原則 |
| 判斷者 | 依法律規定 | 法官依經驗、論理法則 |
| 順序 | 先判斷(前提) | 後判斷(結果) |
| 例子 | 傳聞排除、違法取證排除 | 證人證詞可信度高低 |
證據能力跟證明力是兩階段邏輯:能力是「這證據能不能進法庭當證據」的法定門檻,由法律明文規定;證明力才是「這證據有多少說服力」的實質評價,法官自由心證。考選部最愛出的陷阱就是把兩者的判斷主體對調,例如說證據能力由法官自由判斷、或證明力由法律強制規定,這完全搞反。判斷口訣:先看「准不准進來」(能力),再看「信不信它」(證明力)。實務上常見狀況是證據能力沒問題但證明力薄弱,不可能倒過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