身心障礙人員考試身障五等-錄事類科民事訴訟法大意與刑事訴訟法大意111 年第 13 題單選題
甲因乙超速闖紅燈,造成車損人傷,基於侵權行為法律關係,起訴請求乙賠償損害。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甲就車損部分,原請求乙給付新臺幣(下同)30萬元,得於訴訟中增加請求40萬元
B甲原請求乙賠償車損,得於訴訟中,不經乙同意,追加請求賠償精神慰撫金
C甲於起訴狀毋庸載明所請求之金額,得待鑑定確認損害賠償金額之後再補充即可正確答案
D甲原請求賠償5萬元,經訴之追加後,其訴訟標的金額逾10萬元但在50萬元以下,如當事人合意且法院認為適當者,得續用小額訴訟程序
C正確答案
本題考訴之變更追加與小額程序。C說起訴狀不必載明請求金額是錯的,訴狀須有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故為正解。
為什麼答案是 C
起訴須表明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即請求金額),不能完全空白待鑑定後再補;金額是聲明核心而非僅事實補充,故此敘述錯誤,為本題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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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整詳解
Pro · 無限重點 本題考訴之變更追加與小額程序。C說起訴狀不必載明請求金額是錯的,訴狀須有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故為正解。
反向題選「錯誤」的:起訴必須有明確聲明(金額),鑑定後可補充事實但起訴狀不能空白,選C。
逐選項分析
A✕
由30萬增加為40萬屬擴張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依民訴第255條第1項第3款,本不受不得追加之限制,敘述正確。
B✕ 陷阱
車損與精神慰撫金同源於同一車禍侵權,請求基礎事實同一,依第255條第1項第2款得不經對造同意追加,敘述正確。
C✓ 正確
起訴須表明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即請求金額),不能完全空白待鑑定後再補;金額是聲明核心而非僅事實補充,故此敘述錯誤,為本題答案。
D✕
小額程序適用於訴訟標的金額在新臺幣10萬元以下(民訴第436條之8第1項)。依第436條之8第4項,標的金額或價額在新臺幣50萬元以下者,得以當事人之合意適用小額程序,其合意應以文書證之。故追加後金額雖逾10萬元,惟仍在50萬元以下,經當事人合意,仍得適用小額程序,敘述正確。
訴之變更追加 vs 補充更正(民訴255、256)
| 類型 | 內容 | 效果 |
|---|
| 擴張/減縮聲明 | 金額由30萬→40萬 | 不受不得追加限制(255 I③) |
| 基礎事實同一 | 車損再加慰撫金 | 不經同意可追加(255 I②) |
| 補充更正陳述 | 鑑定後補充損害事實 | 非訴之變更(256),但聲明仍須先表明 |
C將「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金額)」偷換成「可待鑑定後再補充的事實陳述」。實務上原告固可暫先請求一部、或表明擴張之意,但起訴狀仍須有明確的訴之聲明與金額,不能完全省略空白等鑑定。故此敘述錯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