身心障礙人員考試身障五等-錄事類科民事訴訟法大意與刑事訴訟法大意111 年第 19 題單選題
關於抗告、再抗告程序,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甲對乙起訴請求返還借款新臺幣(下同)200萬元,第一審法院以甲未繳納裁判費,起訴不合法為由,裁定駁回甲之起訴,甲提起抗告,第二審法院認甲抗告為無理由,裁定駁回甲之抗告,甲對於該第二審裁定得向最高法院提起再抗告
B甲對乙起訴請求返還借款200萬元,第一審法院以甲未繳納裁判費,起訴不合法為由,裁定駁回甲之起訴,甲提起抗告,如第二審法院以甲提起抗告已逾10日不變期間,抗告不合法為由,裁定駁回甲之抗告,甲對於該第二審裁定得向最高法院提起再抗告正確答案
C丙對丁起訴請求離婚,於第二審訴訟程序中,丙以承審之受命法官審判不公為由,聲請該法官迴避,經第二審法院裁定駁回,丙對於該裁定得向最高法院提起抗告
D丙對丁起訴請求離婚,丙於第二審追加請求丁賠償200萬元,第二審法院認其追加之訴為不合法,以裁定駁回丙追加之訴,丙對於該裁定得向最高法院提起抗告
B正確答案
錯誤的是(B);第二審若以抗告逾10日不變期間而認抗告不合法駁回,依法不得再抗告,只能向所屬法院提出異議。
為什麼答案是 B
錯誤。第二審法院若認甲提起抗告已逾裁定送達後10日不變期間,而以抗告不合法裁定駁回,依現行民訴法,再對該『抗告法院以抗告不合法駁回』之裁定,不得再為抗告;救濟方式僅得向所屬法院提出異議,而非向最高法院提起再抗告。這正是本題關鍵。
載入中…
完整詳解
Pro · 無限重點 錯誤的是(B);第二審若以抗告逾10日不變期間而認抗告不合法駁回,依法不得再抗告,只能向所屬法院提出異議。
先分三步:①看該裁定是否原則上得抗告(民訴法§482、§483);②再看是否屬第二審法院所為裁定,以及該事件是否得上訴第三審(民訴法§484、§486);③若是對抗告法院裁定再不服,區分『以抗告不合法駁回』或『實體駁回/其他裁定』:前者原則不得再抗告,只得異議;後者才可能以適用法規顯有錯誤為理由再抗告。依此判斷,(B)把「抗告不合法駁回」誤寫成可再抗告,因此錯。
逐選項分析
A✕
正確。第一審以未繳裁判費、起訴不合法而裁定駁回起訴,屬終結該訴之裁定,得抗告。甲抗告後,第二審法院認無理由而駁回,這不是『以抗告不合法駁回』,故仍可能依再抗告制度,向最高法院提起再抗告,但僅得以適用法規顯有錯誤為理由。又本案原訴為返還借款200萬元,屬財產權訴訟,第二審終局判決原則得上訴第三審,故不受不得抗告之限制。
B✓ 正確
錯誤。第二審法院若認甲提起抗告已逾裁定送達後10日不變期間,而以抗告不合法裁定駁回,依現行民訴法,再對該『抗告法院以抗告不合法駁回』之裁定,不得再為抗告;救濟方式僅得向所屬法院提出異議,而非向最高法院提起再抗告。這正是本題關鍵。
C✕
正確。聲請法官迴避經裁定駁回者,法律明文規定得為抗告。題目中係第二審法院駁回迴避聲請,對該裁定之抗告,依抗告由直接上級法院裁定之原則,應向最高法院提起。離婚訴訟為非財產權事件,雖第二審終局判決通常不得上訴第三審,但本題是法官迴避駁回裁定,屬法律特別明文得抗告之事項。
D✕
正確。離婚訴訟於第二審中追加請求200萬元賠償,如第二審法院認追加之訴不合法而以裁定駁回,該裁定並非『訴訟程序進行中一般中間裁定』,而是就追加之訴是否合法作成終局性處理。又依第二審準用第一審關於訴之追加規定,不備追加要件而駁回追加之裁定,得依一般抗告程序救濟;第二審法院所為者,應向其直接上級法院即最高法院提起抗告。
最易誤判有二:第一,把所有第二審裁定都當成可向最高法院再抗告;其實若是『抗告不合法駁回』,只能異議。第二,把『法官迴避駁回裁定』或『駁回追加之訴裁定』誤認為訴訟進行中裁定而一律不得抗告;其實這兩類都有特別規定或屬終局性裁定,可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