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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心障礙人員考試身障五等-錄事類科民事訴訟法大意與刑事訴訟法大意11129單選題

下列何種情形,審判的法官對所承辦的案件無須自行迴避?

A法官曾為該案件的證人
B法官曾為該案件的鑑定證人
C法官曾為該案件的鑑定人
D法官曾為該案件被害人的陪同人正確答案
答案與詳解
D
正確答案
刑訴法第17條列舉法官自行迴避事由,曾為證人、鑑定人、鑑定證人須迴避,陪同人不在其列。

為什麼答案是 D

陪同人僅係陪伴被害人出庭、給予心理支持,並未就案件事實或專業作出陳述判斷,未列於刑訴法第17條法定迴避事由中,故無須自行迴避。

考點:證人迴避考點:鑑定證人迴避考點:鑑定人迴避考點:陪同人非迴避事由
載入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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