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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訴訟法大意與刑事訴訟法大意1142單選題

甲主張乙妨害其名譽,向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起訴請求乙賠償新臺幣30萬元,由該院簡易庭法官A審理。嗣於言詞辯論期日,甲當場以言詞聲請A迴避。關於法官迴避,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本件訴訟行簡易訴訟程序,由獨任法官審理。但本件法官迴避之聲請,仍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以合議裁定之正確答案
B因聲請法官迴避,應舉其原因,並自聲請之日起,於3日內釋明之,甲不得於言詞辯論期日以言詞聲請法官迴避
C於迴避之聲請事件終結前,本件訴訟雖不得辯論終結,但該被聲請迴避之法官仍得調查證據
D如甲係以A駁回其證據調查之聲請,足認A執行職務有偏頗之虞為由聲請迴避時,A即應停止訴訟程序,不得以甲係意圖延滯訴訟而仍辯論終結本件訴訟
答案與詳解
A
正確答案
法官迴避聲請一律由所屬法院「合議裁定」,且聲請期間原則上應停止訴訟程序,但若顯係意圖延滯訴訟則不在此限。

為什麼答案是 A

依民事訴訟法第35條規定,法官迴避之聲請,由該法官所屬法院以合議裁定之。為確保客觀公正,即使本案為簡易訴訟程序(由獨任法官審理),迴避聲請仍須由法院合議庭裁定。

考點:迴避裁定機關考點:聲請方式考點:停止訴訟程序考點:延滯訴訟例外
載入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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