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公益社團法人章程係以協助受職業傷害勞工為宗旨,A之社員甲、乙、丙先前均任職丁公司,甲、乙、丙主張在丁公司任職期間,因丁公司管理不當,其等受有健康權、身體權之損害。甲、乙、丙選定A為其3人起訴請求丁為金錢賠償,下列何者與民事訴訟法規定不符?
A甲撤回選定時,對乙、丙之選定不生影響
B法院得依甲、乙、丙之言詞表明願由法院判命丁給付賠償總額,為賠償總額之裁判正確答案
C當事人之選定及其更換、增減,應以文書證之
D甲、乙、丙得限制A為捨棄、認諾、撤回或和解
答案與詳解
依民訴法第 44 條之 1 相關規定,賠償總額裁判應經選定人「全體同意」且以書面為之,非僅憑言詞表明即可。本題題幹要求選不符規定者,B 正是錯誤敘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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