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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訴訟法大意與刑事訴訟法大意11443單選題

關於刑事程序中之告訴,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告訴乃論之罪,對於共犯之一人告訴者,其效力及於其他共犯
B撤回告訴之人,不得再行告訴,但對同一案件之告訴乃論之罪,仍得再行告發正確答案
C告訴乃論之罪,對於共犯之一人撤回告訴者,其效力及於其他共犯
D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
答案與詳解
B
正確答案
告訴乃論之罪撤回告訴後,告訴權即消滅(失權效),不得再行告訴,亦不得藉由「告發」名義規避,否則將使撤回限制形同虛設。

為什麼答案是 B

依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2項,撤回告訴之人不得再行告訴。告訴乃論之罪以「告訴」為訴追條件,撤回後告訴權即消滅。若允許原告訴人改以「告發」名義重新提出,不僅規避法律限制,且因欠缺合法告訴,檢察官仍應為不起訴處分,故不得再行告發。本選項敘述錯誤,為本題正解。

考點:告訴主觀不可分考點:撤回告訴之效力考點:撤回告訴主觀不可分考點:撤回告訴之時期
載入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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