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簡易訴訟程序之第二審裁判,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對於簡易訴訟程序之第二審確定終局裁判,有足以影響裁判之重要證物,漏未斟酌者,亦得提起再審之訴或聲請再審
B對於簡易訴訟程序之裁判,逕向最高法院提起上訴或抗告,經以上訴或抗告無理由為駁回之裁判者,就不得更以同一理由提起再審之訴或聲請再審
C對於簡易訴訟程序之第二審裁判,提起第三審上訴或抗告,須經原裁判法院之許可
D對於簡易訴訟程序之第二審裁判,提起第三審上訴或抗告,只要表明上訴或抗告意思即可,不需表明上訴或抗告理由正確答案
答案與詳解
敘述錯誤,為本題正解。依民事訴訟法第436-4條規定,提起上訴或抗告者,應「同時表明上訴或抗告理由」,未表明者法院「毋庸命其補正」,逕由原法院裁定駁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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