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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心障礙人員考試身障五等-錄事類科民事訴訟法大意與刑事訴訟法大意111 年第 50 題單選題考點:強制代理考點:不利益再審期限

關於聲請再審,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聲請再審,應委任律師為代理人
B為受判決人之不利益聲請再審,於判決確定後,經過20日者,不得為之
C受有罪判決之人已證明其係被誣告,得聲請再審正確答案
D聲請再審應由檢察總長提起
答案與詳解
C
正確答案
刑訴再審以「為受判決人利益」為主軸,受判決人被誣告屬法定再審事由。

逐選項解析

A聲請再審,應委任律師為代理人強制代理✕ 錯誤
刑事訴訟法未規定聲請再審必須強制委任律師,當事人可自行聲請。強制委任律師是第三審上訴才有的要求。
B為受判決人之不利益聲請再審,於判決確定後,經過20日者,不得為之不利益再審期限✕ 易錯陷阱
為受判決人之不利益聲請再審,依刑訴法第 424 條類規定,是「判決確定後經過刑法第 80 條追訴權時效二分之一者不得為之」,並非 20 日;20 日是上訴期間,別搞混。
C受有罪判決之人已證明其係被誣告,得聲請再審✓ 正確
D聲請再審應由檢察總長提起✕ 易錯陷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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